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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题 坚振圣事
0879 坚振圣事赋予神印,藉此,已领洗的人继续走基督信徒已开始的途径,因圣神的恩惠而富有,与教会更密切地结合;坚强领受的人,更强烈要求他们以言行作基督的见证人,宣扬并卫护信仰。
第一章 坚振之施行0880 1项-坚振圣事的施行,是在额上傅坚振圣油,藉覆手和诵念已批准的礼仪书内所规定的经文而完成。2项-使用于坚振圣事的油,应由主教祝圣,即使司铎施行此圣事时亦同。0881 坚振圣事宜在教堂内,且在弥撒中施行,但如有正当及合理的理由,亦可在弥撒外,在任何适宜的地方施行。第二章 坚振之施行人0882 坚振的职权施行人是主教,但司铎藉普通法或主管当局特殊准许而有代行权者,亦能有效地施行坚振圣事。0883 依法有代行权施行坚振者如下:1. 在辖区范围内,依法享有与教区主教同等权力的人;2. 因职务或教区主教的命令,司铎为超出婴孩期的人付洗,或接纳已领洗而归于天主教时,施行坚振圣事,亦属有效;3. 为处于死亡危险中的人,堂区主任,甚至任何一位司铎均可施行坚振。0884 1项-教区主教应亲自,或由其它主教施行坚振;如有需要,亦可授予一位或数字固定的司铎代行权,施行此圣事。2项-如有严重的理由,主教以及依法,或因主管当局所给予的代行权而施行坚振的司铎,可在个别的情况下,联同其它司铎,一起施行坚振。0885 1项-属下按规定并合理请求领坚振圣事时,教区主教有责任为他们施行。2项-有此代行权的司铎,应对为之而授予此权的人使用此权。0886 1项-主教在自己的教区内施行坚振,常属合法,即使为非属下的信徒亦然,但此人的教会教长明令禁止者,不在此限。2项-为能在其它教区合法施行坚振,主教至少应合理地推定该教区主教的准许,但为他自己的属下施行,不在此限。0887 获有施行坚振圣事代行权的司铎,在指定的地区内,亦可合法地为非所属的人施行坚振,但此人的教会教长明令禁止者,不在此限。任何司铎在其它地区内施行坚振,皆无效,但883条3款的规定,不在此限。0888 在有权施行坚振的地区内,亦可在不直属本区处所施行此圣事。第三章 坚振之领受人0889 1项-只有受过洗,且尚未领受坚振的人,能领受坚振圣事。2项-除有死亡的危险外为合法领受坚振圣事,要求领受人,如已具有运用理智的能力,应适当地受训,妥善地准备,并重发圣洗誓愿。0890 信徒有义务在适当的时候领受坚振圣事。父母,人灵的牧者,尤其堂区主任均应设法,使信徒妥善准备,并在适当的时候去领受。0891 信徒达到辨别能力的年龄时,即可准予接受坚振圣事,但主教团关于年龄另有规定,或有死亡的危险时,或照施行人的判断,有其它严重的理由者,不在此限。第四章 代父母0892 如可能,领受坚振的人应有一位代父母,其职责为帮助领受坚振的人成为基督的真正见证人,并忠实地完成由此圣事所生的义务。0893 1项-接受代父母职务者,应具有法典874条所述的各项条件。2项-洗礼的代父母与坚振的代父母,由同一人担任最为适宜。第五章 坚振证明及登记0894 为证明坚振的施行,应遵守876条的规定。0895 应把坚振领受人,施行人,父母和代父母的姓名,施行地点和日期,记录在主教公署秘书处的坚振录上,或遵主教团或教区主教的规定,记录在堂区档案的坚振录上;堂区主任并应将已领坚振的人通知其领洗地的堂区主任,以便依535条2项的规定,在领洗登记录上注明。0896 如当地堂区主任不在场,施行人应亲自,或请别人,将施行坚振的事实尽快通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