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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题 圣体圣事
0897 至圣圣体是最崇高的圣事,因为在其内实有主基督,祂作奉献并作食粮;教会也藉以不断地生活和成长。感恩祭是纪念主的死亡和复活,在其内十字架的祭献永世长存,它是整个基督徒敬礼和生活的巅峰和泉源,由于感恩祭,显示并实现天主子民的合一,使基督奥体的建立得以完成。其它圣事,和一切教会的使徒工作,皆和至圣圣体有连系,并向之归宗。0898 基督信徒应以极高的崇敬敬礼至圣圣体,主动地参与这极庄严的祭礼,且应虔诚地时常领圣体,以至高的崇拜敬礼圣体。人灵的牧者应向信徒阐明有关此圣事的教义,殷切教导信徒对此圣事应有的责任。第一章 感恩祭0899 1项-感恩祭是基督自己和教会的行动。在此行动中,主基督由于司祭的职务,把自己奉献给天主父,本体地存在于饼和酒的形下,并将自己作为和祂一起奉献的信徒的精神食粮。2项-在感恩祭的圣筵中天主子民齐聚一起,由主教,或由在其权下的司铎,代表基督主持,其它在场的信徒,或为圣职人员或为平信徒,各按自己的品级和所负不同礼仪的职务,共同参与。3项-感恩祭的举行应设法使全部参与的人由此获得极丰富的果实,原来主基督建立此感恩祭,就是为获得这些果实。第一节 感恩祭之举行人0900 1项-能代表基督举行感恩祭的圣职人,是有效地被祝圣的司铎。2项-未被教会法律禁止的司铎,遵守下列规定,才得合法地举行感恩祭。0901 司铎,得为任何人,无论生者或亡者,奉献弥撒。0902 除因信徒的益处另有需要或愿望外,司铎可共同举行圣祭,但各人仍得自由以单独的方式献祭,但不得于正在举行共祭的同一教堂或圣堂内,同时单独举行圣祭。0903 教堂的住持司铎,有权准许陌生的司铎举行感恩祭,只要他能出示,由他本人的教区教长或修会上司,于一年内所发给的推荐信,或能明智设想他并无举祭的阻碍,亦可准许。0904 司铎应常牢记,救赎事业继续不断地在感恩祭的奥秘中实现着,因此应时常举行圣祭,且诚恳奉劝每日举祭,即使没有信徒们在场亦然,因为这是基督和教会的行动,司铎在这行动中执行其最主要的职务。0905 1项-除依法准许在同一天内多次举祭或共祭的情形外,司铎在一天内只可举行一次圣祭。2项-如缺少司铎,教区教长得准许司铎,因正当的理由一天内两次举祭,甚至在牧灵的需求下,在主日和法定的节日内,三次举行圣祭。0906 无至少一位信徒参与时,司铎勿举行圣祭,但有正当及合理的理由时,不在此限。0907 在举行圣祭时,执事和平信徒不可诵念集祷经、奉献经及领圣体后经,尤其是感恩经,或做本属于举祭司铎的行动。0908 禁止天主教司铎和未与天主教会完全共融的教会团体的司铎或圣职人员共同举行圣祭。0909 司铎切勿忽略以祈祷作举行圣祭前的准备,和举祭后的感谢。0910 1项-圣体的职权分施人是主教、司铎、和执事。2项-圣体的特派分施人是辅祭员,和依230条3项所指派的其它信徒。0911 1项-堂区主任、副主任、专职司铎、和圣职修会团体,或使徒生活团的上司,对所有居住在会院内的人,都有为其病人送临终圣体的义务和权利。2项-任何一位司铎,或其它分施圣体的职员,在紧急的情形下,或在推定堂区主任、专职司铎、或团体上司的准许后,均应为病人送临终圣体,但事后应通知他们。第二节 圣体之领受人0912 任何一位受过洗礼未被法律禁止的人,得且应领受圣体。0913 1项-为给孩童分送圣体,必须要求他们有足够的认识和恰当的准备,照其理解能力领悟基督的奥迹,并能以信德和虔诚的心去领受主的圣体。2项-对于处于危险死亡中的孩童,如能分辨基督的圣体有别于普通的食物,且能虔敬地领受,便可为之送圣体。0914 父母与代替父母职位的人,以及堂区主任,皆有义务帮助已能运用理智的孩童作适当的准备,尽快在先行告解后领受天主神粮。至于未能运用理智,或被视为未有足够准备的孩童,堂区主任有责阻止其赴圣宴。0915 受绝罚和禁罚在科处或宣判后,以及其它顽固地处于明显的重大罪恶中的人,不准其领圣体。0916 明知有重罪的人,在未告解前,勿举行弥撒,也勿领主的圣体,除非有严重的理由,且无机会告解者,在此情形下,应切记有责任发上等痛悔,且该有尽快告解的志向。0917 已经领过圣体的人,可于同一天内再领一次圣体,但只能在他所参与的弥撒中领受;但921条32项所规定的,不在此限。0918 竭诚奉劝信徒在弥撒中领圣体,但如有正当的理由,可于弥撒外分送圣体与请求的人,惟应遵守礼节之规定。0919 1项-将领圣体者,在领圣体前,至少一小时内,不得进食和饮料,但清水和药物不在此限。2项-在同一天内,举行二次或三次弥撒的司铎,在第二或第三次弥撒之前,可略进食物,即使相隔不及一小时亦无妨。3项-老年人和患病者,和服侍他们的人,虽然在领圣体前一小时内曾略进食物,亦可领圣体。0920 1项-所有信徒,在初领圣体后,有责任每年至少领圣体一次。2项-此项教规应在复活期内履行,但有正当的理由,亦可在年内其它时间内完成。0921 1项-无论因任何原因遭遇死亡危险的信徒,均应领受临终圣体。2项-即使在同一天内已领圣体,但仍敦劝在生命危险时,再次领圣体。3项-在死亡危险延续的期间,仍奉劝在不同的日子,多次领圣体。0922 勿太延迟为病人送临终圣体;照顾人灵者尤应勤加留意,使病人在完全清醒时领受。0923 信徒可参与天主教任何礼仪的弥撒,并领受圣体,但应遵守844条的规定。第三节 感恩祭之礼仪0924 1项-举行感恩圣祭,应使用饼和加入少许水的酒。2项-饼应是由纯粹的小麦新近制成的,无腐坏危险者。3项-酒应是由葡萄酿成的自然酒,且未腐坏的。0925 通常只施送圣体,或按礼仪规定,兼送圣血;但在必需时,亦可只送圣血。0926 在举行感恩祭时,司铎无论在何处献祭,应按拉丁教会古老的传统,使用无酵饼。0927 即使在极急迫的情形下,仍不可单独祝圣圣体或圣血,或在弥撒以外祝圣圣体和圣血。0928 得使用拉丁文或其它语文举行弥撒,惟礼仪书应为已依法批准者。0929 司铎和执事在举行感恩祭和分送圣体时,应按礼节规定穿礼仪所规定的服饰。0930 1项-有病的和年老的司铎,如果无法站立,可坐着举行弥撒圣祭,但必须遵守礼仪法规;但除非获得教区教长的准许,不得有民众参与。2项-盲人司铎或患其它疾病的司铎,得使用已批准的任何弥撒经文,如有需要,可由另一位司铎,或执事,或受过适当训练的信徒在场帮助,合法地举行弥撒圣祭。第四节 感恩祭的时间和地点0931 除礼仪法规排除的时间外,可在任何日子和时刻举行感恩祭并分送圣体。0932 1项-应在神圣的地点举行感恩祭,但在特殊的情形下,有特殊的需要时,不在此限;在此情形中,仍应在端庄的地点举行。2项-感恩祭,应在奉献过的或祝福过的祭台上举行。在神圣的地点外,可使用合适的桌子,并铺设祭台布和九折布。0933 如有正当的理由,并获得教区教长的明确准许后,司铎可以在其它教会的教堂,或尚未与天主教会完全共融的教会或团体的教堂内举行感恩祭但不得引起恶表。第二章 圣体之供奉及敬礼0934 1项-至圣圣体:1. 应供奉在主教座堂,或同等级的教堂,任何堂区教堂,和修会会院或使徒生活团内的教堂或圣堂内;2. 亦可供奉在主教的小圣堂内,如经教区教长的批准后,亦可供奉在其它教堂、圣堂、和小圣堂内。2项-在供奉至圣圣体的地方,应常有人看管,并且应尽可能,每月至少两次有司铎在那里举行弥撒。0935 不许任何人在家中存放圣体,或在旅途中携带圣体,但有牧灵迫切的需要,并遵守教区主教的规定者,不在此限。0936 在修会会院或其它善院,只可在教堂或会院中主要的圣堂内供奉圣体,但如因正当理由,有教会教长的准许,在同一院内的其它圣堂亦可供奉圣体。0937 供奉圣体的圣堂,每天至少有数小时开放,让信友能在圣体前祈祷,但有重大理由阻碍时,不在此限。0938 1项-圣体应经常地供奉在教堂或圣堂的唯一圣体龛内。2项-供奉圣体的圣龛,应安置在教堂或圣堂内彰明显著的地方,并配上华丽的装饰,以便于祈祷。3项-经常供奉圣体的圣龛,应是不能移动的,由坚固而非透明的材料所制成,且上锁上以尽量避免亵渎的危险。4项-如有重大理由,尤其在夜间,可把圣体存放在较安全和高雅的地方。5项-负责管理教堂和圣堂的人,应设法使供奉圣体的圣龛的钥匙,极妥善的得到保管。0939 应有足够供信徒需要所祝圣过的圣饼,存放在圣体盒内,且应时常更换新的,领受以前的。0940 在供奉圣体的圣体龛前,应常有一照明灯,用以指示并崇敬基督的临在。0941 1项-在许可供奉圣体的教堂或圣堂内,得明供圣体,并依照礼仪书的规定,使用圣体盒或圣体光。2项-在举行弥时,勿在同一教堂或圣堂内的另一处明供圣体。0942 奉劝在上述的教堂和圣堂内,每年以适当的时间,即使不连续举行,隆重的明供圣体礼,目的是使地方的团体,深刻地默想并朝拜圣体奥迹;但这样的明供大礼,应预见有相当多的信徒参加,并遵守法定规则。0943 明供圣体和举行圣体降福礼的圣职人,是司铎或执事;但在特殊的环境下,如只为明供和置回原处,不行降福礼时,得由辅祭员,由圣体的特派分施人,或由教区教长,依教区主教的规定,所指派的人执行。0944 1项-如果教区主教认为可行,为对圣体的敬礼作公开的见证,得经过大街举行圣礼巡行,尤其在基督圣体圣血节日最为适宜。2项-教区主教有权厘订巡行时的规则,即关于参与巡行的方式和庄严等的安排。第三章 弥撒献仪0945 1项-按教会准行的习尚,任何司铎举行弥撒或共祭时,均可收献仪,并照一定的意向献弥撒。2项-诚恳地奉劝司铎们,即使不收任何献仪,仍应按信徒的意向,尤其是穷苦者的意向,献弥撒。0946 信徒给献仪为按自己的意向作弥撒,不但为教会有益,而且亦因奉献而 参与教会照顾圣职人员和支持教会的工作。0947 绝对禁止以弥撒献仪,作任何形式的买卖或商业性的行为。0948 献仪一经奉献,且已被接纳,即使献仪微薄,亦应按奉献者之意向,为每一个献仪奉献一台弥撒。0949 凡有责任按奉献献仪者的意向奉献弥撒的人,即使所收的献仪,非因自己的过失而遗失者,仍负有同样的责任。0950 如弥撒献仪数额庞大,且未指明应奉献弥撒的次数,则应以奉献者所居住之地,依有关献仪所定的法则计算,但合法地推定奉献者另有其它意向时,不在此限。0951 1项-司铎在同一天内举行多次弥撒,可以为每一献仪所定的意向举行弥撒;但法律规定,除主的圣诞节日外,只可收取一台弥撒献仪,其余应归于教会教长所指定的目的,但仍可以外在的名义,扣下少许报酬。2项-司铎在同一天内与人共祭另一台弥撒时,不可以任何名义为此台弥撒接受献仪。0952 1项-为全教省以法令决定,求弥撒的献仪定额,属于教省会议,或教省内的主教会议的权力,且不许司铎要求超额献仪;但如自愿奉献超额的弥撒献仪,和低于定额的献仪,可以接受。2项-如果没有此类法令,则应遵守教区内现有的习惯。3项-任何修会会士,亦应依1项和2项的规定,遵守法令或地方上的习惯。0953凡在一年内无法做完的弥撒献仪,任何人不得接受。0954 如在某些教堂或圣堂请求举行弥撒,其数目较多,而无法完成时,得在他处完成义务,但奉献者已明示相反意愿者,不在此限。0955 1项-如要委托别人举行应奉献的弥撒,应尽快委托给自己所认识的司铎,惟应确知他们是完全可靠的人。此外,除确知超过教区定额部份,是对私人的赠与外,应把全额献仪转移给他人,同时应留心,自己仍有做弥撒的责任,直至获得证明此责任和献仪已被接受为止。2项-应举行弥撒的期限,自应举行弥撒的司铎接受该弥撒的日子开始计算,另有证明者,不在此限。3项-委托他人举行弥撒者,应立即记录簿上登记所接受的弥撒,和所转给他人的弥撒,并注明弥撒的献仪。4项-任何一位司铎,应仔细注明所接受要举行的,和已做过的弥撒。0956 所有的和每一位善事管理人,或以任何方式负责有关举行弥撒的义务者,或为圣职人员或为平信徒,均应把在一年内未能履行的弥撒责任,交给自己所属教会教长,依照其所规定的方式处理之。0957 监督履行弥撒责任的职务和权利,对教区圣职人的教堂,属于教区教长,对修会的或使徒生活团的教堂,则属于他们的上司。0958 1项-堂区主任,和教堂住持,或其它惯常接受弥撒献仪的地点的住持,均应有特别的记录册,周密记录要举行弥撒的数目、意向、奉献的献仪,和已举行的弥撒。2项-教会教长有责任,每年亲自或由他人查阅这些记录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