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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天主教沧州教区
 作    者: peter
 发表日期: 2023/6/14 10:29:49
 阅读次数: 0
 文章标题: 法典教会法 → 《天主教法典》教会圣化职 第一编 圣事(6)
 查看权限: 普通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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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天主教法典》教会圣化职 第一编 圣事(6)

第六题 圣秩圣事

1008   
在基督信徒中,有一些人因天主建立的圣秩圣事,为不磨灭的神印所标示,被立为圣职人员,即被祝圣并被委任,按每人的等级,以基督首领的身份尽教导,圣化,管理的职务,并牧养天主的子民。
1009   
1项-圣秩等级分为:主教、司铎及执事。
2项-圣秩藉覆手和礼仪书为每一等级所规定的祝圣经文授与之。
第一章 圣秩之施行及施行人
1010   
晋升圣秩应在弥撒的隆重礼仪中举行,或在主日或在法定庆日,但因牧灵理由,在其它日期,即使在平日,亦可举行。
1011   
1项-晋秩礼通常在主教座堂举行,但因牧灵理由,在其它教堂或圣堂亦可举行。
2项-晋秩礼中,应邀请圣职人及其它信徒,务使众多的人前往参加礼典。
1012   
晋秩礼的施行人为已祝圣过的主教。
1013    
主教除非首先确证有教宗之任命状外,不准祝圣别人为主教。
1014   
在祝圣主教时,除非有宗座的豁免外,主持祝圣礼的主教,至少应联合两位主教一起行祝圣礼;所有参礼的主教与上述主教一起祝圣,最为适当。
1015   
1项-所有晋铎或升执事的人应由本人自己的主教祝圣,或持有该主教晋秩委托书者。
2项-主教本人,如无正当原因而被阻,应亲自祝圣自己的属下;但属下为东方礼时,无宗座恩准,祝圣则不合法。
3项-凡能给予晋秩委托书者,亦可亲自祝圣这些圣秩,如果他本人拥有主教秩。
1016    
有关晋升执事,凡欲收录为教区圣职界者,主礼的本主教为候选人在其教区有住所的主教,或候选人决定服务之教区主教;祝圣教区司铎的本主教,是候选人藉执事职被收录的教区主教。
1017   
主教在其辖区以外,经教区主教准许,始可授与圣职。
1018   
1项-得为教区圣职给予晋秩委托书者是:
1. 1016条所列的本主教;
2. 宗座署理,教区署理征得参议会同意后;征得495条2项所提参议会同意后的代理代牧或代理监牧。
2项-凡被教区主教,或代牧或监牧所否决的晋秩者,教区署理,代理代牧及代理监牧勿为之签发晋秩委托书。
1019   
1项-宗座立案之圣职修会的高级上司,及宗座立案的使徒生活圣职团的高级上司,得为依照会宪永久而正式归属该修会或该团的属下,签发晋升执事或晋铎的委托书。
2项-其它任何修会或团体的成员的晋秩,皆依教区圣职人的规章办理,一切给予上司的任何恩准均撤销。
1020   
除非先具备1050及1051条法定要求之一切证明及证书,不得签发晋秩委托书。
1021   
晋秩委托书可发给任何与宗座保持连系的主教,但除有宗座恩准外,不得发给与被祝圣人不同礼仪的主教。
1022   
主教在接到合法委托书后,除非确知其为可靠文件外,不得进行晋秩礼。
1023   
委托书可由签发人或其继承人加以限制或收回,但一经发出,不因签发人权力的解除而失效。
第二章 圣秩之领受人
1024   
惟有领过洗的男性,得有效地领受圣秩。
1025   
1项-为依法授予执事或司铎圣秩,候选人应经过法律所规定的考核,经其本主教或其主管当局高级上司审断具备相称的资格,无任何亏格,无任何限制,而且已满全1033至1039条所指定的先决条件;并且具备1050条所指的证件,并照1051条的规定完成审核。
2项-此外依上述合法上司的判断,他对教会职务为有用之才。
3项-如为预定将服务其它教区者,为其属下授圣秩的主教,应确知晋秩的人即将归属于该教区。
第一节 领受圣秩人之资格
1026   
领受圣秩者应享有自由;不得以任何方式,为任何理由胁迫人领受圣秩,或迫使法定合格的人不领圣秩。
1027   
期待领受执事和司铎圣秩者,应依法以谨慎的准备陶成自己。
1028   
教区主教或主管上司,要设法使候选人在接受某圣秩前,确切知道有关该圣秩及其责任。
1029   
惟有这样的人才可被推举接受圣秩:经其本主教或主管的高级上司判断,审核一切情况后,认定其具备完整的信仰,正确的意向,应有的学识,良好的名誉,完美的仪表,和历练的德行,以及其它为接受圣秩适合的身体与心理的气质。
1030   
本主教或主管的高级上司,得因法定原因,虽属隐密的,禁止预定晋铎的属下执事晋升司铎圣秩,但属下依法有诉愿权。
1031   
1项-领受司铎圣秩者,应年满二十五岁,已充份成熟,并由领执事秩至司铎秩,应有至少六个月的间隔。为准备晋铎的人在年满二十三岁时即可升执事。
2项-终身执事候选人,未婚者至少年满二十五岁,否则不得准许升执事;已婚者至少年满三十五岁,且征得妻子之同意,否则不得升执事。
3项-主教团得订立法规,为晋铎和终身执事需要更高的年龄。
4项-豁免1和2项所定的年龄如超过一年者,由圣座保留。
1032   
1项-期待晋铎者,惟有在读完第五年神哲学课程后,才能升执事。
2项-全部课程结业后,在晋铎前,执事应在由主教或主管的高级上司所规定的时限内,实习牧灵工作,并执行执事职务。
3项-期待升终身执事秩者,除非培育时间期满,不能擢升领此圣秩。
第二节 领圣秩前之准备
1033   
惟有领过坚振圣事的人,才能合法地领受圣秩。
1034   
1项-为能领受执事或司铎秩,应先由1016条及1019条所指的教会教长举行收录礼,始得列于候选人当中。此收录应由候选人亲手缮写申请书并签字,并且为同一上司以书面接纳之。
2项-藉圣愿已加入圣职修会者,则不必申请收录。
1035   
1项-升执事之前,无论是终身的或暂时的,须先领受读经职及辅祭职,并经过相当时间的实习。
2项-在授辅祭职与执事圣秩之间,须有至少六个月的间隔。
1036   
为能领受执事或司铎秩,候选人应向本主教或主管高级上司送呈声请书,亲手缮写并签字,证明自愿并自由接受此圣秩,并且永久服膺此教会的职务,同时请求恩准领受此圣秩。
1037   
将升为独身终身执事,或升为司铎之人,在领受执事之前,应依法定礼仪公开在天主和教会前接受独身的责任,或已在修会宣发终身愿。
1038   
凡拒绝晋升司铎的执事,不得禁止他执行已领的圣秩,但因有法定限制,或有教区主教或修会主管高级上司所判断认定的重大原因者除外。
1039   
凡将晋升圣秩者,皆应至少做五天的退省,时间与地点由教会教长指定;主教在主持晋秩礼之前,应确知候选人已正式做过退省。
第三节 亏格及其它限制
1040   
受任何限制的人,或是永久的限制,此名为亏格,或单纯限制,皆被禁领受圣秩。为此,无下面法律条文所列之限制者,即不受限制。
1041   
领受圣秩有亏格者:
1. 患有某种型态的疯癫或其它精神病,由专家检查后,断定不能正确地尽职务者;
2. 曾经犯背教、异教、裂教等罪者;
3. 凡因已结婚或因圣职或有贞洁终身公愿受结婚的限制,或与有效结婚的妇女,或已发愿的妇女曾试图,即使仅依民法结婚者;
4. 曾经故意杀人,或曾力图堕胎且既遂者,以及所有积极合作的人;
5. 凡恶意并严重地残害自己或他人身体者,或试图自杀者;
6. 曾施行由司铎职或主教职保留的圣职行为者:犯者或无此职或为法定刑罚宣告禁其行使此行为,或科刑不得行使此行为者。
1042   
下列人等因单纯限制,不得领受圣秩:
1. 有妻室者,但合法预定为领受终身执事者不在此限:
2. 凡有285条及286条禁止圣职人担任负有还账的财务管理职务和工作者,直至他放弃职务及管理,并偿清债务而成为自由人时;
3. 新奉教者,但由教会教长审断,充分受过考验者不在此限。
1043   
基督信徒如知升圣秩者的限制,有责在晋秩前向教会教长或堂区主任揭发。
1044   
1项-禁执行圣秩的亏格:
1. 虽有亏格却违法领受圣秩者;
2. 犯有1041条2项的罪,且罪已公开者;
3. 犯有1041条3、4、5、6各项的罪者。
2项-受限制执行圣秩者:
1. 虽有领圣秩的限制而仍违法领圣秩者;
2. 患 1041条1项所列疯癫或精神病者,直至教会教长在征询专家后,准其执行圣秩为止。
1045   
对亏格及限制,不因无知而消除。
1046   
亏格及限制的发生,由不同的原因而增加,但不因重复同一原因而增加,但因故意杀人或因力图堕胎完成者除外。
1047   
1项-一切亏格的豁免,如亏格所依据的事实已进入审判庭,则由宗座保留。
2项-对下列禁领圣秩的亏格及限制的豁免权也由宗座保留:
1. 由1041条2款及3款所提因公开罪而造成的亏格;
2. 由1041条4款所提因公开或隐密罪而造成的亏格;
3. 由1042条1款所造成的限制。
3项-对由1041条3项所指公开情况,及同条4项连隐密情况在内,所造成执行所领圣秩的亏格,豁免权亦由宗座保留。
4项-非宗座保留的亏格及限制,教会教长可以豁免。
1048   
在较紧急的隐密情况下,如不能请求教会教长,或为1041条3项4项亏格而不能请求圣赦院,且有因不执行而受大损害及不名誉的危险时,受阻执行圣秩者可执行之,但有责任及早由听告解司铎,匿名请求教会教长或圣赦院豁免。
1049   
1项-在请求豁免亏格及限制申请书内,应把一切亏格及限制陈明;但一般的豁免对善意遗漏之项目亦有效,但1041条4项所提的亏格及进入审判庭者除外,而且对恶意遗漏者亦不生效。
2项-由故意杀人或促成堕胎而造成的亏格,连犯罪次数皆应陈述,才可得有效的豁免。
3项-为领圣秩的亏格及限制所颁的总豁免,对一切圣秩皆有效。
第四节 必要证件及审核
1050   
为使某人领受圣秩,需要具备下列证件:
1. 证明正式完成1032条所订的学业;
2. 为升司铎秩,需有已领执事的证件;
3. 如升为执事,须有领洗与坚振的证明书,及已领1035条各职的证书;也须有1036条所指声请的证书;为升为终身执事,如有妻室者,须有结婚及妻子同意的证明书。
1051   
为审查领圣秩者具备的资格,须遵守下列规定:
1. 应有修院院长或培育院院长对领受圣职所需要的资格出具证书:内列候选人具备纯正的教义,真实的虔诚,善良的品德,执行圣职的能力;也需要经过正式的调查,证明他身体与心理的健康正常。
2. 教区主教或高级上司,为正确进行审查,斟酌时地等环境,可采用认为有用的方法,例如证明文件,公告或其它报告。
1052   
1项-主教依其本有权力授与圣秩,应确实收到候选人对1050条所提的证件,经过合法的审查后,积极证实候选人的资格。
2项-主教为非其属下授予圣秩,有晋秩委托书即可。此证书言明各种证件已具备,并且已依法审查候选人确实合格。如领受圣秩的是修会会士或使徒生活团的成员,除上述文件外,还应证明此人确已加入该修会或该团,确为签发晋秩托书者的属下。
3项-这一切虽然皆已齐备,如主教因正当理由,怀疑候选人是否适合领受圣秩,亦不应授予圣秩。
第三章 圣秩之证明及登记
1053   
1项-晋秩礼完毕,应将每个领受圣秩的人及授圣秩者的姓名,授秩的地点及日期,登记在特别的记录簿内,放在授秩地的主教公署内,妥为保存,并将每一次付圣秩的所有文件,皆谨慎保管。
2项-授予圣秩的主教,得交给每一位领圣秩的人授圣秩的真实证书;领受人如藉晋秩委托书由区外主教授秩者,当将此真实证书呈交本主教,使能在特别记录簿内登记,而此名簿应放在档案内保存。
1054   
教区教长将教区圣职人,或主管的高级上司将其属下,已领受圣秩的事实通知其领洗地点的堂区,而堂区主任应依535条2项的规定,登记在领洗记录簿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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