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会 员 登 陆:::  
 会员名称  
 会员密码  
 验 证 码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 键 词 
 站内搜索   网络搜索
  

:::热门专题TOP10:::  
 将临期第一主日周六晨祷
 献县教区慕道课程内容大纲(六)
 献县教区慕道课程内容大纲(一)
 分辨(二)
 出谷记(一)
 《天主教法典》民事诉讼(4)
 《天主教法典》罪罚总则(1)
 圣玛尔大、圣玛利亚、圣拉匝禄(纪念日)
 中华真福及殉道弥撒经文
 礼仪与艺术(三)

:::版权及免责声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来    源: 天主教沧州教区
 作    者: peter
 发表日期: 2023/6/14 10:15:34
 阅读次数: 0
 文章标题: 法典教会法 → 《天主教法典》教会圣化职 第一编 圣事(1)
 查看权限: 普通专题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正    文:
《天主教法典》教会圣化职 第一编 圣事(1)

第一编 圣事
 

0840   
新约的圣事由主基督建立,并付托给教会,因为是基督和教会的共同行动,故此是表示信德与坚强信德的记号和方法,藉以敬礼天主,圣化人类,同时导引、加强并彰显教会的共融;因此圣职人员和信徒,皆应以最大的尊敬和应有的谨慎举行圣事。
0841   
既然圣事为普世教会所共有,并属于天主的宝库,因此只有教会的最高权力,才有权批准和制定圣事必要的有效成分;至论制订有关圣事的合法举行,分施,和领受,以及一切举行圣事时应守的规程,均应依838条3和4项的规定,属于最高或其它主管权力。
0842   
1项-凡未领洗的人,不能有效地领受其它圣事。
2项-圣洗,坚振和圣体圣事彼此密切结合,共同成为度基督信徒完整生活所需要的入门圣事。
0843   
1项-凡具有适当准备,并未为法律所禁止而适当地要求领圣事者,圣职人员不得拒绝。
2项-人灵的牧人和其它信徒,每人依照自己在教会内的职务,有义务使求领圣事的人,为要领的圣事,遵守主管当局所订立的法则,并以相宜的福音宣讲及教理讲授为之作准备。
0844   
1项-天主教圣职人只能对天主教信徒,合法地施行圣事;同样天主教信徒,只能由天主教圣职人合法地领受圣事,但本条的2、3、4项,和861条2项的规定不在此限。
2项-如有需要,或真实神益的要求,只要能避免错误和信仰无差别论的危险,天主教徒在实际或难以找到天主教圣职人的情形下,许可由非天主教的圣职人,领受忏悔,圣体,和病人傅油圣事,但上述圣事须在该教会内有效。
3项-尚未完全和天主教会共融的东方教会人士,如果自动请求,且亦有相称的准备,天主教圣职人可合法地为之施行忏悔、圣体、和病人傅油圣事;此项规定亦适用于其它教会的人士,但该教会对圣事的态度,须依圣座的判断,一如上述东方教会人士的情况相同。
4项-如遇死亡危险时,或依教区主教或主教团的判断,认为有其它迫切要求,天主教圣职人,亦得为和天主教尚未完全共融的基督徒,当其自动请求,且亦无法找到其所属团体的圣职人时,为之施行上述的圣事,但须对圣事表示与天主教有同一的信仰,并有适当的准备。
5项-有关上述2、3和4项的情形,教区主教或主教团,除非与有关非天主教会的至少地方主管商议后,切勿颁布一般性法则。
0845   
1项-圣洗,坚振和圣秩圣事,赋予神印,故不能再次领受。
2项-如果经过审慎的究查后,对1项所提的圣事,仍具慎重的怀疑,未知是否已施行或有效地施行时,可附条件再施行。
0846   
1项-在举行圣事时,应忠实地遵守主管当局批准的礼仪书;因此任何人不得擅自增添、减少、或改变之。
2项-圣职人应依其所属礼仪举行圣事。
0847   
1项-施行圣事时,如需使用圣油,应使用橄榄油,或其它植物油,由主教最近所祝圣或祝福的圣油,但999条2项的规定不在此限;除有迫切的情形外,不可使用旧油。
2项-堂区主任应向所属主教请求圣油,且应细心保管。
0848   
圣事施行人,除所属主管当局规定的献仪外,不可藉施行圣事要求报酬,且常应注意,勿使需要领圣事的人,因贫穷而得不到圣事的援助。


第一题 洗礼圣事


0849   
洗礼是其它圣事的门,无论实洗或至少愿洗,为救援皆是必需的。藉洗礼,人获得罪赦,重生为天主的子女,并因不灭的神印结合于基督而加入教会。惟有藉真正的水洗,并配合指定的经文,才能有效的施行洗礼。
第一章 洗礼之施行
0850   
洗礼应按批准的礼仪书所规定的程序施行;但在紧急的情况下,只应遵守为圣事的有效性所必需的即可。
0851   
举行洗礼应有相称的准备,因此:
1. 愿意领受洗礼的成年人,应加入慕道期,而且尽可能按照主教团制定的入门程序,和所颁发的特殊法规,经过不同的各个阶段,而领受入门圣事。
2. 将领洗婴孩的父母,和将接受代父母职务的人,应对此圣事的意义和有关的责任,受适当的教导。堂区主任也应亲自或藉他人,以牧灵性的劝勉,公共的祈祷,使父母获得相称的教诲,而且要使几个家庭聚会,如可能,还应访问家庭,以做此教诲。
0852   
1项-法典中有关成年人洗礼所规定的条文,当应用于所有超出婴孩期,而能使用理智的人。
2项-无辨别能力的人,对有关洗礼事项,视同婴孩。
0853   
除非在紧急的情形下,为施行洗礼的水,应按礼仪书的规定祝福之。
0854   
洗礼当用浸水洗或倒水洗施行,并应遵守主教团的规定。
0855   
父母、代父母、和堂区主任应留心,勿以无基督信徒意义的名字,给与领洗的人。
0856   
虽然在任何日子皆可施行洗礼,但通常最好在主日,或如有可能,在复活节前夕举行。
0857   
1项-除紧急情形外,洗礼的地点应是教堂或圣堂。
2项-成年人领洗,照规定应在所属堂区教堂举行,婴孩则在其父母所属的堂区教堂内施行,但另有相当的理由时,不在此限。
0858   
1项-每一个堂区教堂应有洗礼池,但其它教堂已获得累积之权利不变。
2项-教区教长聆听当地堂区主任意见后,为便利信徒,可容许或命令,在本堂区内的其它教堂或圣堂内,也设立洗礼池。
0859   
将领洗的人,如果由于路途遥远或其它情形,极为不便到所属堂区教堂,或其它在858条2项所提教堂或圣堂时,洗礼得而且应该在较近的教堂,或圣堂,或在另一个相称的地方施行。
0860   
1项-除紧急的情形外,洗礼不可在私宅施行,除非教区教长因重大理由予以准许。
2项-除教区主教另有规定者外,勿在医院内施行洗礼,但在紧急情形,或有其它迫切的牧灵理由时,不在此限。
第二章 洗礼之施行人
0861   
1项-洗礼的职权施行人是主教、司铎、和执事,但应遵守530条1项的规定。
2项-如果洗礼的职权施行人不在或被阻,传道员或其它由教区教长授权负责此职务的人,均可合法地施行洗礼;而且在紧急时,任何有正确意向的人皆可施行。人灵的牧人,尤其堂区主任应尽力教导信友们施行洗礼的正当方式。
0862   
除紧急的情形外,任何人未获得适当的许可,不可在他人的地区内施行洗礼,即使对自己所属的人亦不例外。
0863   
成年人的洗礼,至少已满十四岁的洗礼,应呈报教区主教,他如认为可行,由其亲自施行。
第三章 洗礼之领受人
0864   
惟有未领过洗礼的人,才能领洗礼。
0865    
1项-成年人领受洗礼,应先表示要领洗的意愿,并对信仰的各项真理,和信徒的义务,有足够的认识,而且经慕道期证明已熟识基督信徒的生活;并应劝勉他痛悔自己的罪过。
2项-处于死亡危险中的成年人,只要对信仰的主要真理略有认识,以任何一种方式表示愿意领受洗礼,并许下遵守基督宗教的诫命,便可领受洗礼。
0866   
领受洗礼的成年人,除有严重理由受阻外,应在领洗后立刻领坚振,参与弥撒,并领圣体。
0867   
1项-父母有责任,使其婴儿于诞生后数星期内领洗;在婴儿生后,甚至生前,应尽快找堂区主任,为婴儿请求施洗,并作适当的准备。
2项-如果婴儿在死亡危险之中,应立刻为他施行洗礼。
0868   
1项-为使婴孩合法地施行洗礼,应有:
1. 父母,或至少其中之一,或合法监护人的同意;
2. 婴孩有希望将来在天主教会内接受教育;如果完全没有希望,在告知父母理由后,依照特殊法的规定,延缓施洗。
2项-天主教信徒父母,甚至非天主教信徒父母之婴儿,在死亡的危险中,即使父母不同意,仍能合法地为婴孩施洗。
0869   
1项-如果怀疑某人是否领过洗,或已领的洗礼是否有效,经过慎重的考查后,怀疑仍然存在时,应附条件为之施洗。
2项-在非天主教的团体中领过洗的人,不应附条件予以受洗,但在查考施洗时使用的质料和经文仪式,以及成年领洗人和施洗人的意向后,对洗礼的有效性尚有怀疑的严重理由时,不在此限。
3项-在上述1、2项怀疑洗礼的事实和有效性的情形中,如果当事人是成年人,应先阐明洗礼圣事的教义,并说明已施洗礼的有效性被怀疑的理由,如果当事人是婴孩,应向他的父母讲明,才可为之施洗。
0870   
被遗弃或被寻获的婴孩,除非经仔细调查,确知已领洗者外,应为之施行洗礼。
0871   
流产胎儿如果仍活着,应尽可能为之施行洗礼。
第四章 代父母
0872   
尽可能给与要领洗的人一位代父或代母。代父母职务是对要领洗的成年人,协助他开始基督徒生活,对要领洗的婴孩,则应与其父母们一同,带领婴孩去领洗,于领洗后协助他度相称的基督徒生活,并忠实履行有关的义务。
0873   
只请一位代父或一位代母,但也可同时请代父代母。
0874   
1项-接受代父母职务者,应该:
1. 由领洗人,或其父母,或父母的代理人,如果这些皆缺少时,则由堂区主任或施洗人指定为代父母,而且代父母本人应有此能力并有意尽此职务;
2. 年满十六岁,但教区主教另有规定,或因正当的理由,堂区主任或施洗人认可其它年岁者,不在此限;
3. 是天主教信徒,且已领坚振和圣体圣事,并具有相称于此职务的信仰生活;
4. 未被天主教法律依法定刑,或宣告罪罚者;
5. 不是领洗人的父亲或母亲。
2项-属于非天主教会领过洗的人,可以与另一位天主教代父一起作为洗礼的证人。
第五章 领洗证明及登记
0875   
施行洗礼的人要设法,除非有代父在场,否则至少要有一位证人,使洗礼获得证明。
0876   
为证明洗礼,如果不伤害任何人,有一位完全可靠的证人声明已足,但如果受洗人已届成年后领洗,其本人自己宣誓亦足够证明。
0877   
1项-洗礼举行地的堂区主任,应立刻于领洗登记录上详细记载受洗人,施行人,受洗人父母,代父母的姓名,如果有证人,应一并记录,此外,尚应登记洗礼施行地点,日期,出生日期和地点。
2项-对未婚母亲所生子女,如生母为谁已公开,或以书面或在二证人前自动申请登记,则应登记母亲的姓名;如有公开的文件证明某人为父,或生父本人在堂区主任和二证人前述明者,亦应登记其父亲的姓名。在其它情形下,只登记受洗人的名字,不必提及其父亲,或父母。
3项-对养子女,应登记养父母的姓名,至少应按该地民法惯例,循上述1、2项的规定,并参照主教团所订法规,登记生父母的姓名。
0878   
如果洗礼并非由堂区主任,或他在场的情形下施行,洗礼施行人应立即通知洗礼施行地的堂区主任,以便依877条1项登记。


上一篇:《天主教法典》教会圣化职 第一编 圣事(2)
下一篇:《天主教法典》教会圣化职总论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相关新闻】 [共0条]
 暂 无 相 关 内 容
【相关软件】 [共0个]
 暂 无 相 关 内 容
【相关文章】 [共0篇]
 暂 无 相 关 内 容
【相关教程】 [共7篇]
  《天主教法典》教会圣化职 第一编 圣事(7)
  《天主教法典》教会圣化职 第一编 圣事(6)
  《天主教法典》教会圣化职 第一编 圣事(5)
  《天主教法典》教会圣化职 第一编 圣事(4)
  《天主教法典》教会圣化职 第一编 圣事(3)
  《天主教法典》教会圣化职 第一编 圣事(2)
  《天主教法典》教会圣化职 第一编 圣事(1)
友情链接 | 在线留言 | 网站管理 | 会员注册 
Copyright© 2020-2025 教区数据中心
管理员:Peter 建站时间:2020-01-01
服务信箱:m15720378421@163.com Powered By:xianxianc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