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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天主教沧州教区
 作    者: peter
 发表日期: 2023/6/14 10:17:51
 阅读次数: 0
 文章标题: 法典教会法 → 《天主教法典》教会圣化职 第一编 圣事(4)
 查看权限: 普通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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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天主教法典》教会圣化职 第一编 圣事(4)

第四题 忏悔圣事

0959   
在忏悔圣事中,信徒向合法的圣职人告罪,且对所告的罪痛悔并定改,藉同一的圣职人赦罪后,便从天主获得领洗后所犯罪过的赦免,同时亦与因犯罪而伤害了的教会和好。
第一章 忏悔圣事之举行
0960   
明知自己有重罪的信徒,愿和天主及教会和好,惟一正常的方式,是个别的和完整的告明,以及赦免;只有绝对不可能或相对不可能时,才免除此项告明的责任,在这种情形下,使用其它方法亦可获得和好。
0961   
1项-不先行个别的告明,不可以集体的方式同时宽赦众多的忏悔者,下列情况不在此限:
1. 死亡的危险逼近,亦无足够的时间,让一位或数字司铎听每一个忏悔者的告明;
2. 如有严重的需要,即忏悔者人数众多,而无法有众多的听告解司铎,在适当的时间内依法听每个人的告解,致使悔罪者非因自己的过失,而被迫得不到圣事的恩宠或不能领圣体时;但在大庆日或朝圣时,众多忏悔者聚集,而听告解司铎无法在场,此种情形不得视为有足够的需要。
2项-对是否有1项2款所指的必要条件,则由教区主教断定,他在审查主教团其它成员所协议的标准后,可以决定那些个案附合需要。
0962   
1项-为能使一个信徒有效地与其它许多人一起领受圣事性的赦免,不但要先作适当的准备,而且还要计划在适当的时候,个别告明当时无法告明的重大罪过。
2项-应教导信徒在接受集体赦罪的时机,尽可能做1项所要求的事项,即使在死亡危险的情形中,如果集体赦罪前有足够时间,应先劝每人发痛悔。
0963   
除应遵989条所规定的责任外,凡以集体赦罪获得赦免重大罪过的人,一有机会,在领受另一次集体赦罪之前,应尽快去个别告解,但有正当理由者,不在此限。
0964   
1项-听告解的正当地点,是教堂或圣堂。
2项-有关告解座的规则,应由主教团制订,惟应留心,告解座常应设于显明的地方,悔罪者与听告者之间,应设有固定的格窗,使凡愿意应用的信徒,可自由地应用。
3项-除有正当的理由外,勿在告解座以外听告解。
第二章 忏悔圣事之施行人
0965   
只有司铎才是忏悔圣事的施行人。
0966   
1项-为有效地赦免罪过,施行人除应具有圣秩的神权外,尚应对给予赦免的信徒,有用此权的行使权。
2项-司铎或依法律规定,或由主管当局依969条所准许,而能获得此行使权。
0967   
1项-教宗以外,枢机主教依法享有在全球各地听信徒告解的行使权;同样,主教亦能在各处合法地使用此权,但在特殊的情况下,教区主教拒绝时除外。
2项-凡由职位,或由所归属的教区教长的准许,或住所所在地之教区教长的准许,而获有经常听告解行使权者,在任何地方皆可用此权,但在特殊的情况下,教区教长加以拒绝时,不在此限;但应遵守974条2和3项的规定。
3项-凡由职位,或由主管上司依968条2项,和969条2项的规定所给准许,而获听告解行使权者,依法在任何地方,对会士或团内成员和在院内日夜居住的人,均享有此权;并且可合法的使用此权,除非更高级的上司在特殊的情况下,拒绝对其自己的属下使用此权。
0968   
1项-教区教长,咏祷专赦司铎,堂区主任,以及代替堂区主任者,由于其职位在所辖区内,享有听告解的行使权。
2项-条会,或使徒生活团的上司,如为宗座立案的圣职人员,依会宪有治理的执行权者,皆因职位享有听其属下,和其它日夜住院者告解的行使权,但应遵法典630条4项的规定。
0969   
1项-惟有教区教长有权,授予任何司铎听任何信徒的告解的行使权。修会会士司铎,如无自己上司至少推定的准许,勿使用此权。
2项-968条2项所提的修会或使徒生活团的上司,有权授予任何司铎听其属下,和日夜住院者的告解权。
0970   
司铎除非经过考试证实合格,或由他方面证实合格者外,不应授予听告解之权。
0971   
教区教长,尽可能在征询司铎之直属教长意见以前,勿授予司铎经常听告解之权,即使此司铎在其管区内有住所或准住所。
0972   
由969条所提的主管当局授予的听告解权,可为无定期的,或定期的。
0973    
经常听告解行使权,应以书面授予。
0974   
1项-教区教长和主管上司,对已授予的经常听告解的行使权,除非有严重的理由外,不应收回。
2项-听告解的行使权,由967条2项所提授予该权的教区教长收回后,该司铎在任何地方均丧失此权;但被他处的教区教长收回时,则只在收回地区内丧失此权。
3项-任何一位收回某一司铎听告解权的教区教长,应通知该司铎所归属的本人的教长;如该司铎为修会会士,则通知其主管上司。
4项-由本人高级上司收回听告解行使权后,该司铎对各处的修会成员均丧失听告解权力;但只被另一位主管上司收回时,则只对此上司的属下,丧失此权。
0975   
除收回以外,依967条2项所得的行使权,亦因失去职位,或脱离归属,或丧失住所而停止。
0976   
任何一位司铎,即使没有听告解行使权,得为任何处于死亡的危险者,有效且合法地赦免任何罪与惩罚,即使有另一位有行使权的司铎在场亦然。
0977   
除非在死亡的危险中,赦免违犯第六诫罪的同犯,赦免无效。
0978   
1项-在听告解时,司铎应记得自己身兼法官与医生的身份,并被天主立为天主正义与仁慈的圣职人,为谋求天主的荣耀与人灵的救援。
2项-听告解者,既是教会的圣职人,所以在施行事时,应忠实遵循训导权的教诲,和主管当局所颁布的法则。
0979   
司铎在提出问题时,应以明智和谨慎进行,且应注意忏悔者的身份和年龄,切勿查询同犯的姓名。
0980   
听告解人对忏悔者的准备,如没有怀疑,当其请求赦罪时,不可拒绝也不可迟延。
0981   
听告解人应衡量忏悔人的情况,按罪的性质和数目,给予有益的和相宜的补赎;忏悔者有责任亲自履行。
0982   
凡承认在教会权威前,诬告无辜的听告解司铎引诱他犯第六诫的罪者,除非先正式撤销诬告,并准备赔偿可能有的损害,不得予以赦罪。
0983   
1项-告解圣事的秘密是不可侵犯的;所以听告解者不得以言语,或其它任何方式,和藉任何理由揭发忏悔人。
2项-如有翻译人,翻译者和其它所有以任何方式由告解中得知罪过的人,均有守秘密的责任。
0984   
1项-严禁听告解人,利用自告解中所获得对忏悔者有害的知识,即使无任何泄密危险亦不得利用。
2项-具有管理权的人士,对无论在任何时候由告解中所获得的知识,绝不可在外在的管理上加以使用。
0985   
初学导师及其助理,修院院长和其它教育机构的主管,勿听住宿在院内学员的告解,但在特殊的情况下,有自愿要求者不在此限。
0986   
1项-凡按职位负有照顾人灵的全体人员,有责任听所属信徒合理要求的告解,并应规定对他们方便的日期和时刻,使之有适当机会去个别告解。
2项-有急切的需要时,任何听告解司铎有责任听信徒的告解,在有死亡的危险时,任何一位司铎皆有此责任。
第三章 忏悔人
0987   
为获得忏悔圣事的救恩的治疗,信徒应妥善准备,弃绝所犯罪过,立下定改决心,归向天主。
0988   
1项-信徒有责任在仔细的省察后,将在领洗后所犯的,未在个别告解中告明过的,也未经教会权力直接赦免过的一切重罪,按类别及数量告明。
2项-奉劝信徒亦告明小罪。
0989   
凡达到辨别能力年龄的信徒,皆有责任至少一年一次诚实地告明自己的重罪。
0990   
并不禁止经由翻译而告罪,惟应避免弊端和恶表,且应遵守983条2项的规定。
0991   
信徒有权向任何一位自己所愿而依法批准的听告解司铎告罪,即使是属其它礼仪者亦可。
第四章 大赦
0992   
大赦是在天主前赦免已蒙宽恕罪过的暂罚。教会身为救赎的分施者,以其权力,将基督和圣人们的补赎宝藏,分施并应用于信徒,因此信徒借着教会,如善作预备并满全所规定的条件,便可获得大赦。
0993   
大赦分全与有限大赦,全大赦免除罪过应得的全部暂罚,有限大赦免除罪过应受的部分暂罚。
0994   
任何信徒可获得全大赦或有限大赦,以裨益自己,或让出救助亡者。
0995   
1项-除教会最高权力外,只有法律承认拥有此权者,或教宗授给此权者,得施放大赦。
2项-除圣座明文授权者外,教宗以下任何权力,均不得将施放大赦之权委托于他人。
0996   
1项-为能获得大赦,应是领过洗的人,未受绝罚,至少在做完规定的善工时有宠爱。
2项-为能获得大赦,尚应有得大赦的意向,并按颁赐的内容,在指定的时间内,以相称的方式,完成所规定的善工。
0997   
关于颁赐和使用大赦,还应遵守教会特殊法内的其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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