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为什么要有刑罚? 法律具有强制性,因为它是天主圣意的具体呈现。天主是“真理、生命、道路”。人人必须遵守。然而由经验可知:只有一小部分人能够按照理智行事,大部分人必须有外在压力才能行善避恶。如果没有外在压力的强制作用,大部分人不能自由地安排自己的生活,使社会平安幸福。因此必须有法律的强制来维护社会秩序,找回社会正义,同时为其本人也谋求更大的利益。从另一方面说,恶行不仅危害社会,而且也伤害犯罪者本人。因此,就要用强制手段改掉他们的坏习惯,修补他的各种伤害成为一个正常的人。
一提到刑罚我们很容易就想到了监狱、拘留所、劳改营之类的社会强制工具。从某种意义上讲,我们教会中没有刑法,因为教会只有一些精神性的处罚,而且是建立在良心的基础上的。如:医治罚(惩戒罚:绝罚、停职罚)、赎罪罚(拘留某地,禁止去某地,褫夺职务、权利、特恩等,调职,撤消圣职身份)。如果不要信仰和良心了,教会就没有办法了。如被罚“停止神工”,不许领告解和圣体圣事。他根本不希望进堂了,这罚还有什么用途呢?(如:某村一个不进堂的教友要求停止他的神工,不要停止他的亲家的神工。)
一提到法律很自然的就联想到处罚、强制之类的事,那只是法律的一小部分。特别是我们教会内,能够不罚就不罚。因此法典1341条规定:“惟藉友爱的规劝、谴责或者其它牧灵的关怀方法不能充分补救恶表,补偿公义或纠正犯人时,教会教长方得以诉讼或行政程序科处或认定刑罚”。当然刑罚也是必须有的。(圣座新闻室2006年9月26日发表声明:非洲尚比亚首都卢萨卡荣休总主教伊曼纽尔.米林戈(Emmanuel Milingo)未经教宗任命与授权,於9月24日私下在美国华盛顿祝圣四位主教,触犯圣教法典第1382条规定,因此祝圣者和接受祝圣者均招致自科绝罚的处分。)
1、 教会的处罚包括那些?(法·1312,释义708页)
(1)、惩戒罚或医治罚(法·1331-1333)其主要目的是医治犯人的罪症,使之受刑知所悔改。一旦悔改,罪证痊愈,教会就免除其罚。该罚包括:绝罚、禁罚和停职罚。
(2)、赎罪罚(法·1336)其主要目的是整饬纲纪,维护治安。该罚包括:居留、褫夺、罚调和撤消圣职身份。
(3)、预防罚(法·1339)其主要目的是预防人犯罪。该罚包括:劝告和谴责
(4)、补赎(法·1340)其主要目的是代替(法·1324#1,1343)或者加重其它罚(法·1326#2),避免重犯或者获得宽免(法·1358#2)。该罚包括:作一些宗教工作,热心敬礼或慈善行为。
2、为什么教会颁布自科罚?
因为教会不只管理人的外在行为,而且管理人的内心(良心),为了管理人的隐秘罪行,需要自科罚。
3、处以待科禁罚的情况有:
1)、因行使教会的某种权力或职务,公开煽动属下抵抗或怨恨宗座或教会教长,或教唆属下抗命者(法·1373)。
2)、凡推动或领导反对天主教的社团者(法·1374)。
3)、因买卖行为而施行或领受圣事者(法·1380)。
4、根据 “Letter and Spirit” 注释:法典1319条中所言可发布命令者为法典134条和620条所言之人, 即教长和修会高级上司。看来堂区主任不能发布带有处罚的命令了。
5、根据法典1321条,处罚一个人必须具备下列三个要素:
1)、客观上讲,有外在违法或背命行为,(有充足证据)。
2)、主观上讲,其行为因故意或过失而严重有罪责。
3)、违反的法律或命令是有罚的。
4)、科处惩戒法前,必须警告并给予悔改期间(法·1347)。
6、根据法典1341条,只有教会教长审度实在没有其它方法补救恶表,赔偿公义或纠正犯人时,他才可以宣布开始诉讼或行政程序来科处或认定刑罚,因此,堂区主任没有机会来自行科处或认定刑罚了。
7、教会中谁具有立法权:
1)、教宗和世界主教团(为整个教会) the Pope and the college of bishops.
2)、教区主教和与他同等权力地区负责人(为所管理地区教会)
3)、地区主教团(为该区域教会) Bishops conferences. (for part region)
4)、 Particular councils. (for territories)
5)、修会会长和代表大会(为其属下) Mayor Superiors and Chapters.
8、请注意1324条3项的规定:“有1项之情形者,犯罪者不受自科罚的约束”。因此,出于重大畏惧而堕胎的教友,根据1项5款的规定不受自科绝罚。
9、待科停职罚:
1、因买卖行为而施行或领受圣事者,处禁罚或停职罚。(法1380)
2、司铎,因听告解或藉听告解的机会或借口,引诱告解人犯第六诫的罪者,按罪过的轻重,处停职罚,禁止罚或褫夺罚;于较重的案情,应撤销其圣职身份。(法1387)
3、除1394条所指个案外,圣职人员姘居或保持其它外在的违犯第六诫的罪而立有恶表者,处停职罚;已经警告而仍不悔改者,得逐次加处其它刑罚,直至撤销圣职身份为止。(法1395 #1)
10、待科禁罚:
1)、因行使教会的某种权力或职务,公开煽动属下抵抗或怨恨宗座或教会教长,或教唆属下抗命者,应处禁罚或其它相当的罚。(法1373)
2)、凡加入反对天主教的社团者,应处相当的罚;凡推行或领导此等社团者,应处禁罚。(法1374)
3)、因买卖行为而施行或领受圣事者,处禁罚或停职罚。(法1380)
11、于2011年6月6日,「宗座法典条文解释委员会」有关《天主教法典》第1382条正确应用的声明:
1)、《天主教法典》第1382条所指的罪行,是由祝圣的主教和被祝圣者所犯的。此外,主教祝圣礼一般都有其它主教参与,襄礼主教在主教祝圣礼中给予覆手并诵念祝圣祷词(参阅《主教行仪守则》Ceremoniale Episcoporum第582条和第584条),被视为此罪行之合谋,因而处于同等的刑罚。教会的传统及近期的惯例也确认了这个诠释。
2)、《法典》第1324条1项5款指出可减轻罪责的情况,历史也证实了这类罪行的存在:当一个主要参与者,不论是祝圣的主教或被祝圣者,如「出于重大畏惧(虽为相对重大的),或为急需或重大困难者」,则其不受自科绝罚(1324条3项)。在无教宗任命而祝圣主教的案件中,将根据个别的主要参与者的情况,来确认他们是否因重大畏惧或重大困难而获减轻罪责。他们每一位都心里知道其个人的参与程度,同时正直良心会告诉每个参与者是否陷于「自科」绝罚中。
3)、由于他们表面上受到《法典》第1382条所规定的处罚,教友们自然有所反应,觉得这是恶表,因而感到混乱,这都是不可忽视的。为此,被牵涉的主教们必须透过所需的共融标记和令人接受的补赎,重新挽回自己的威信。否则,主教的牧养就「很难被天主的子民所接纳,因为牧者的管理应能表达出基督在祂的教会内的工作。」(《羊群的牧者》宗座劝谕第43点)
4)、在无教宗任命而祝圣主教的案件中,必要时,圣座不得不直接向有关人士施予处分。例如,由于主要参与者随后的行为表现,或其不愿对参与此罪行的程度作必须的解释,而在他身上呈现不合乎共融需求的态度,圣座便别无选择地直接施予处分。此外,当圣座掌握到新的和肯定的有关资料后,在认为有必要补救恶表,以解除教友的混乱,且为了维护教会的纪律,圣座大可宣判他(们)陷于「自科」绝罚的情况中,或施加其它形式的刑罚或补赎(参阅《法典》第1341条)。
圣座新闻室2006年9月26日发表声明:祝圣四名已婚司铎协会成员为新主教的卢卡萨总主教区前总主教埃曼努尔·米林格蒙席,遭到自动绝罚。圣座新闻发布中心在声明中指出,“因这一公开的行径,无论是米林格总主教还是四名被祝圣的主教都遭自动绝罚latae sententiae”。即因违反《教会法典》规定,“在信徒中散布了分离和不安”而自动受到绝罚。
二OO一年,他在美国同韩国针灸师Maria Sung“结婚”,与她一起在非洲传播倡导司铎结婚的韩国邪教。先教宗若望·保禄二世曾经十分耐心地规劝他,通过各种方式使他重返教会。但是,先教宗的努力只维持了很短的一段时间。不久,米林格蒙席在沉默后重新出现在美国。
梵蒂冈的声明中继续写到,“教会的各级成员都努力试图同米林格蒙席进行接触,使他不再继续此类激起公愤的行动,特别是对那些曾经追随他从事援助穷人和病人牧灵工作的教友们。鉴于伯多禄继承人在不久前还对这位教会年长牧人所表达的理解,圣座耐心地静观事态发展。很遗憾,却使米林格蒙席走向了这一违法教规的行为,逐渐公开地中断了与教会的共融,先是试图结婚、然后于九月二十四日星期天在美国华盛顿大区祝圣了四名主教”。
梵蒂冈指出,近几个月以来,圣座“仍然希望通过接近米林格蒙席的人的友爱行动能够使他悔过、重新与教宗共融”。但是,很遗憾,“事态的最新发展越来越背离这一愿望”。最后,圣座声明中邀请教会全体成员“在此教会承受此类苦难的时刻祈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