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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天主教沧州教区
 作    者: peter
 发表日期: 2023/5/14 21:43:49
 阅读次数: 0
 文章标题: 法典教会法 → 关于教会善会
 查看权限: 普通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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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关于教会善会

一、 基督信徒之善会在教会中的位置

 

法典298条“1项-在教会中尚有许多善会,与献身生活会,及使徒生活团不同,在此善会中有圣职人员,有平信徒或两者兼备,共同努力培养更成全的生活,或推行公共敬礼或传布基督真理,或做其它使徒工作,即为宣讲福音铺路,或为办虔诚或慈善事业,或以基督化精神振奋现世秩序。”

该法条将善会和献身生活会及使徒生活团放在一起,以便让我们理解善会的概念。善会不是堂区的一个组织机构,如同堂区管理委员会,堂区牧灵委员会,歌咏团等。它是被天主召叫为了易于实现共同的目标成立的热心团体,也就是说,某些属灵的宗旨是个人难以完成的,为了这宗旨人们组成团体以实现之(法·301 #2)。善会就如同献身生活会在教会生活中的位置一样——它更注重于教会的活力和圣德。法典207条确定他们在教会中的位置说“1项-依天主建立的制度,基督信徒中有些人在教会内尽圣职,依法称之为圣职人员;而其它人则称为平信徒。2项-从这两种人当中,有些基督信徒因实行福音的劝谕,以教会承认和规定的圣愿或其它圣约,依其特殊的仪式献身予天主,并从事教会救世的使命;他们的身份,虽不在教会的圣统制内,但纳入教会的生活与圣德中。”善会就是这样,在教会内更注重于使教会充满活力,展现天主恩宠的动力。一个堂区如果没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就杂乱无章,如果没有这些热心团体就缺乏活力。

为了让我们理解修会和善会 教会中的位置,我们回顾一点教会的历史。教会初期,在君士坦丁归依后,开始了和平盛世,信友的人数聚增。然而教会道德状况却随之下降,这就导致了一些严肃的基督徒为之作克苦补赎,而且当时殉道的机会已不再有,禁欲的生活便成为热心基督徒向慕的生活。从另一方面讲,人们渐渐地看重沉思冥想的祈祷超过了积极德行的实践,甚至公共崇拜变的更隆重,但是更形式化,只注重礼仪的外表而疏忽了实质;个人的祈祷也是只看重外在形式而疏忽了内心的归依。这些都导致了“独修生活”的出现,以满全人们追求成全紧密跟随耶稣的愿望。270年著名的“圣安当”开始了自己的禁欲生活,十五年后退居旷野成为了隐士。

然而隐士们发现独修容易出现偏差,如克苦过度、意向不纯等,需要有经验的隐士作指导,许多独修人就住在著名隐士的附近。接着,人们慢慢注意到团体生活更表现出福音中彼此相亲相爱的精神,是更大的克苦牺牲。因此团体的隐修生活出现了。315-320年,东方的重大的改良者巴各莫创立了第一座隐修院。至346年他去世时共在埃及创办了十座隐修院。同时,圣本笃在西方创办隐修院。开始的时候,隐士都是平信徒,以后圣职人员也加入了行列。他们深居旷野,远离尘世,目的是如同宗徒们一般舍弃一切跟随耶稣,继承宗徒的生活,以基督为中心,效法基督祈祷、克己、爱人的美德。因此他们自称是“宗徒性”的团体。

随着年代的发展,传教修会出现了,圣多明我创立了道明会(OP),来宣讲福音;同时圣五伤方济各创立了方济各会即度克己的生活,也到处传扬福音;接着,圣味增爵创办了仁爱会为穷人,孤寡无助的人服务;圣依那爵创办耶稣会成为教宗的侍卫队;拉匝路会的修士们专职办学校。各式各样的修会陆续出现,用不同的生活方式和宣讲形式来传扬福音。然而,他们都是以三愿生活和团体生活的表样成为世界的灯塔,生活基督的见证;并且站在抵抗恶风败俗的最前线,为教会的信仰生活指明方向,为信友们增加按照福音生活的勇气。

由于这些会士们需要是独身的,还有一些结婚的人士也愿意分享会士的神恩生活,因此很多修会建立了第三会。第一会为男修士会,第二会为女修会,第三会为平信徒善会。他们共有一个神恩,具有共同的目标。利用自己不同的优势在同一修会高级上司管理下度使徒生活,并向往基督化的成全(法·303)。

修会必须有两个要件:发公愿和度团体生活;俗世会有一个要件就是发愿或宣誓遵守福音劝谕(不必度团体生活);使徒生活团有另一个要件就是度团体生活(不必有圣约的约束);善会则两个要件都可以没有。这四种团体以不同的方式随从天主的召叫,为福音服务,使教会的生活更丰富多彩。在当今这个教友的时代,善会迅速发展。因为它不受圣愿和团体生活的约束,更接近一般教友的生活。如今在教会生活中起着莫可明言的重要作用。

二、         私立善会发展的三个阶段:1、未经教会当局认可的团体,2、经教会当局认可的团体(审阅章程),3、教会授予法人资格的私立善会(批准章程)(法·299 #3)。

三、法典304 1项-基督信徒的所有善会、或公立、或私立,无论有何名义或名称,应有自己的章程,在此章程内应清楚地说明该善会之宗旨,即集体目标、会址、管理以及参加该善会所需要的条件,并应针对时代与地方上的需要或利益,而规定行动的方式。

“会址”既为善会的中枢领导机构。

 

 

四、法典0309条:合法成立的善会,有权依决律及章程的规定,制定有关该善会本有的特殊法规,并得举行会议,任命主管、职员、服务人员,以及财务管理员。

法典0321条:基督信徒应照章程的规定,指导并管理私立善会。

(依法成立的善会享有自治权,即依照章程的规定,以自治的方式指导和管理善会。)

法典0322条:1项-基督信徒的私立善会,因312条所指的主管当局的正式法令,可获得法人资格。

(“主管当局”即宗座、主教团和教区主教。不包括神父,甚至教区长。)

法典0323条:1项-基督信徒的私立善会,虽依321条的规定,享有自治权,但依305条的规定,仍应受教会当局的监督及治理。

2项-教会当局虽尊重私立善会所享的自治权,但仍有责任监督并设法避免人力分散,同时引导其使徒工作为公益效力。

法典0324条:1项-基督信徒的私立善会,照章程的规定,得自由委任主任及职员。

2项-基督信徒的私立善会,如希望一位灵修咨议,可在教区内合法任职的司铎中自由选择,但需有教区教长的批准。

法典0329条: 平信徒善会的主任,应设法适当地陶成其善会的成员,从事适合平信徒的使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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