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题 罪罚总论
1311
天主教会有以刑罚处罚其犯罪信徒的天赋及本有的权力。
1312
1项-教会的刑罚如下:
1. 1311条至1333条所述的医治罚即惩戒罚;
2. 1336条所述的赎罪罚;
2项-法律得另定褫夺信徒某种精神或物质权益及符会教会超性目的之赎罪罚。
3项-此外,尚得适用预防罚及补赎处分;前者特别在于防止犯罪;后者更在于代替或加重罚。
第二题 刑罚及刑令
1313
1项-犯罪后法律如有变更者,应运用较有利于犯人的法律。
2项-后法撤销前法或至少撤销刑罚者,刑罚立即停止。
1314
罚,通常为待科罚,因此,非经宣判,犯人不受其约束;如法律或命令明言为自科罚时,犯罪成立后,犯人立即受其约束。
1315
1项-有立法权者,得制定刑法;亦得藉自己的法律以适当的刑罚保护神律或由上司所制定之法律;但不应越过其对地区及对人员管辖的权限。
2项-法律得确定刑罚;或任由审判官依其明智审断判定刑罚。
3项-特别法得于普通法已有刑罚内,附加处分某罪的刑罚;但以有重大必要者为限;普通法未制定固定罚或仅制定任选罚者,特别法得于本地区内制定固定或必处之罚。
1316
教区主教应尽可能于同一城市或地区内,制定相同之待科罚的法律。
1317
为适当维持教会的纪律有必要时,才得制定刑罚;特别法不得制定撤销圣职身分罚。
1318
立法者不得制定自科罚;但为抵制某些特殊危害的罪行,其罪或能有特别重大的恶表,或仅处待科罚无法收惩治效力时,不在此限。惩戒罚,尤其绝罚,非有极大的节制,并且只为抵制较重大的罪行,不得制定之。
1319
1项-凡因治理权在外庭得发布命令者,也得以命令施加固定的刑罚;但永久的赎罪罚不在此限。
2项-刑罚令,经过成熟的考虑及遵守1317条至1318条有关特别法的规定外,不得发布。
1320
修会会士就其属教区教长的事项,得受教区教长刑罚的制裁。
第三题 刑罚之主体
1321
1项-任何人,非有外在违法或背命行为,而其行为因故意或过失而严重有罪责者,不得受刑罚的处分。
2项-惟故意违反法律或命令者,受法律或命令所定的处罚;其行为出于缺乏应有的注意者,不罚;但法律或命令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3项-有外在犯罪行为者,即推定应负罪责;但显有反证者,不在此限。
1322
凡经常心神错乱者,虽于犯罪或背命时,似乎有理智作用,视为无犯罪能力。
1323
违法或背命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罚:
1. 未满十六岁者;
2. 非因过失而不知违法或背命的事实者;不注意及错误以不知论。
3. 其行为出于不可抗力或出于不能预见或不能预防之情形者;
4. 其行为出于重大,虽为相对重大的畏惧,或急需或重大困难者;但其行为本质为恶行或为害人灵者,不在此限;
5. 对无理侵犯自己或他人之人,行使合法自卫者;但自卫应保持必要的限度;
6. 心神错乱者;但1324条1项1款及1325条的规定不变;
7. 非因过失认为有4款或5款所述情事之一者.
1324
1项-犯罪者不得免除刑罚;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减轻法定或由命令所定的罚而科以补赎:
1. 犯罪人只有不健全的理智作用者;
2. 犯罪人由于过失酗酒或类似的心神错乱,因而缺乏理智运用者;
3. 犯罪行为出于重大感情冲动,而其冲动非完全发生也非完全阻止其决定及同意之前,但以其感情冲动非故意激发或滋生者为限;
4. 犯罪人为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者;
5. 犯罪行为出于重大畏惧,虽为相对重大的,或为急需或重大困难者;但以其行身为恶或损害人灵者为限;
6. 犯罪人对无理侵犯自己或他人而行使自卫,而未保持必要的限度者;
7. 犯罪行为出于抗拒重大及无理的挑衅者;
8. 犯罪人因过失而认为有1323条4及5款所述情形之一者;
9. 犯罪人非因过失而不知法律或命令附带刑罚者;
10. 犯罪人虽有重大罪行,但不负完全罪责而作为者。
2项-有其它减轻罪责的情形时,审判官得作类似的处理。
3项-有2项之情形者,犯罪人不受自科罚的约束。
1325
疏忽、怠慢及故意无知,不得使用1323条至1324条的规定;为犯罪或为免罪责而故意酗酒或使精神错乱或故意激发或滋生感情冲动者亦同。
1326
1项-审判官对下列之人,得按法律或命令之规定加重刑罚:
1. 已经受处罚或已经受刑罚认定之人而再犯罪,致使由其情形得以明智推定其固执已转为恶意者;
2. 凡有尊位,或因滥用权势或职务而犯罪者;
3. 凡预见可罚之行为将发生,而不运用谨慎人所使用的防止方法,因而有科罚的罪行者。
2项-对1项所制定的罚为自科罚者,得加处其它刑罚或补赎。
1327
除1323条至1326条所述案情外,特别法得以通则或就个别罪行制定其它免刑,减刑或加刑的情事;亦得以命令制定免除,减轻或加重由命令所制定刑罚的情事。
1328
1项-以作为或不作为开始犯罪,其罪未遂乃出意外者,不处既遂犯的刑罚;但法律或命令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2项-犯罪人之作为或不作为,其性质本可构成罪行者,得处补赎或治疗罚:但自动停止其犯罪行为者,不在此限。如有重大恶表或其它损害或危险发生时,犯罪人虽自动停止其犯罪行为,仍得处相当的罚;但其罚应轻于既遂犯的罚。
1329
1项-数人合意共同犯罪,而教律或命令无明文指明时,正犯如处待科罚。共犯亦处同等或较轻的罚。
2项-法律或命令未提及的共犯,如无其助力,则犯罪不成立,因此能加罚者,亦能处以与罪行相连的自科罚;否则处以待科罚。
1330 因发表宣言或其它意志,学说或知识所犯的罪行,如无人知觉其宣言或发表时,以未遂罪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