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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诉讼总则
1400 1项-诉讼之标的如下:1. 请求或保护自然人或法人之权利,或认定法律事实。2. 科处或认定罪行之刑罚。2项-惟因行使行政权而发生的争讼,仅得向上级或行政法院提出裁判之。1401 天主教会有审理下列事项的本权及专权:1. 有关属灵事物及与属灵事物相牵连之案件;2. 有关教律的违犯,及一切在罪恶意义下,对于过失之认定及教律刑罚科处的案件。1402 所有天主教法院均受下列条款所统辖,但宗座法院之规定,不在此限。1403 1项-天主之仆册封圣品的案件,由宗座特别法所统辖。2项-其特别法对普通法有所提示或因事体本质涉及普通法时,于上述案件亦适用本法典之规定。第一题 法院之管辖1404 教宗不受任何人审判。1405 1项-于1401条所举之案件中,惟罗马教宗有审判下列诸人的权力:1. 国家最高执政人;2. 枢机主教;3. 宗座使节及主教之刑事案件;4. 罗马教宗传令自行审判之其它案件。2项-审判官非受委任,不得审理由罗马教宗依特别方式所认定之行为或文书。3项-惟罗马圣轮法院有权审理下列案件:1. 主教于民事案件;但1419条2项之规定不变;2. 隐修会首席会长,隐修会高级会长及宗座立案修会之总会长;3. 教区及除罗马教宗外无其它上司之教会自然人或法人。1406 1项-违反1404条规定的文书及判决,应视为无效。2项-对1405条所举案件,其它审判官之无管辖权,称为绝对无管辖权。1407 1项-除非教会审判官依1408条至1414条所制定的名义之一,具有管辖权,任何人不得在第一审受起诉。2项-因无前项所指名义之无管辖权,称相对无管辖权。3项-原告从被告之审判籍;被告有数个审判籍时,原告得选择其中之一。1408 对于任何人,均得向其住所或准住所的法院提起诉讼。1409 1项-无定所人,以其现行居留地为其审判籍。2项-其住所、准住所或现行居留地不明者,可在原告之审判籍起诉,但以无其它合法之审判籍者为限。1410 因财物所在地为理由,得向所争执之财物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但以该财物为诉讼之直接标的,或有关侵占问题者为限。1411 1项-因契约涉讼者,得向契约成立地或履行地之法院提起诉讼;但当事人合意选定其它法院者,不在此限。2项-因以其它名义所产生之义务而涉讼者,得向义务产生地或履行地之法院提起诉讼。1412 刑事之被告得以其犯罪行为地之法院为管辖法院;其已离开犯罪行为地者亦同。1413 当事人得在下列法院起诉:1. 因财产管理而涉讼者,由财产管理地之法院管辖;2. 因遗产或慈善遗赠涉讼者,由其遗产人或遗赠人,依1408条至1409条所规定之最末住所、准住所或居留地之法院管辖;但仅因执行遗赠而涉讼者,应守法院管辖之通则。1414 相牵连之案件,应以关联为理由,由同一法院并于同一诉讼审理之;但法律禁止者,不在此限。1415 二个或多数法院同有管辖权时,以先受理为理由,其先合法传唤被告之法院享有审判权。1416 同一上诉法院属下之法院,对于管辖权发生争执时,由此上诉法院解决;其不隶属同一上诉法院时,由宗座最高法院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