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仪与艺术(Liturgy and art)
赵一舟(Andrew Chao)
自从礼仪革新以来,在世界各地,尤其在所谓传教地区响起了本地化的呼声,有些地方已经开始尝试或试验。国内也有一些文章、书刊喊出了礼仪本地化的口号,一些团体也在进行某种新的试验。
礼仪本地化的范围很广,不是一年、两年可以完成的。教会现有的所谓“拉丁礼仪传统”或“东方礼仪传统”都是积年累月,经过不知多少世纪才形成的。要想使礼仪真正地中国化,我们还不晓得需要多长的岁月。但是我们目前就该一点一点地、一步一步地开始起步地工作。首先不必经过教会当局认可而可以开始的是艺术方面的本地化工作。礼仪与艺术是不可分的。自古以来,艺术在礼仪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本文的主要目的在指出礼仪与艺术的密切关系,以及目前在礼仪本地化的呼声中,我们在艺术方面所应该努力的方向。
华明艺廊已经举行过三次“圣艺美展”,其宗旨在透过美术来表达、发扬宗教真善美圣的理想,美展的大部分作品尚未与教会产生直接具体的关系。主要原因可能由于大部分作者对教会的礼仪没有太多的接触和基本的认识。这也是礼仪艺术本地化过程中的一项困难。
一、梵二大公会议与圣艺
礼仪宪章第七章(122-130)的主题就是关于圣艺与礼仪的问题。有些学者认为本章内容与其他部分比较起来,似乎缺少应有的深度与广度。礼仪艺术源自一种“美的神学”,但是在革新各种敬礼的仪式时,梵二大公会议的各位教长并没有注意去研讨这种神学,而直接去研讨一些实际的问题;如建造、整修圣堂、圣所,供奉圣像,甄别艺术作品,训练艺术家等。这些虽属重要,但更重要的一点,也是礼仪宪章所疏忽的一点是:整个礼仪的举行或庆典就是一种艺术的表达。礼仪的举行是一种交响乐:歌曲与乐器,主持礼仪与读经的艺术,辅礼者的服务等,总之,礼仪的进行过程应该表现出美:美的旋律、美的节奏、美的动作等。这就是礼仪与艺术。不过礼仪宪章关于圣艺方面的革新也有一些重要的指示,在此简要地作一介绍分析。
(一)艺术的崇高
礼仪宪章第122条是第七章的导言,也是以下各条的基础。本条首先声明艺术的崇高。因为艺术本身是以反映或表达天主的无限美为目的,就此意义来讲,可以说所有不同形式的艺术,多多少少都是宗教性的:所以艺术作品都多少表现出真善美圣的特点,而真善美圣都是以天主为最后根源。
但是礼仪宪章答“圣教艺术”(圣艺)Ars sacra有别于一般的宗教艺术(Ars religiosa),它是艺术的高峰。艺术家藉他的作品“一方面使人虔诚归向天主,一方面也增加对天主的赞美与荣耀。”这就是所谓的圣艺,也是从事圣艺工作的艺术家应该努力达到的目标。
教会“经常要求艺术崇高的服务,特别为使有关敬礼(礼仪)的事物、真正表现高雅、和谐、美观,成为天上事物的记号和象征……”,宪章中这两句话指出:教会与艺术的关系,特别礼仪与艺术的关系。艺术在整个教会史中是教会,尤其是礼仪的崇高服务者。因此教会中,直到今天,是历代艺术杰作的宝库,是艺术文化的维护者、保存者,是“艺术的爱好者”。
(二)艺术的自由发展
“教会从来没有把某一种艺术风格看作是本有的,而是就各民族的特性与环境,就各种礼仪的需要,采纳了各时代的(艺术)类型,而形成了历代弥足珍惜的艺术宝藏”(123)。这几句话说明教会对艺术之发展的看法。教会并没有所谓“本位艺术”、“教会艺术”;教会尊重过去的传统,艺术的遗产,也尊重各民族、各地区的艺术,甚至现代的艺术,这些不同的艺术都“可在教会内自由发展,唯一的条件是对圣堂及神圣礼仪保持应有的尊重与敬意”(123)。这里指出礼仪本位化的可能,尤其在所谓“传教地区”,同时也受到教会的鼓励。这一些指示也说明教会对礼仪本位化的整个路线,礼仪宪章其他部分也表达得很清楚(参阅37~40,65,119条等)。
但是从宗教观点讲,所谓“自由发展”也有一些限制。就是124条所指示者:“当权人在提倡与促进真正的圣艺时,应设法注意高雅,而非奢华。对于神圣服装与饰物亦应如此。”这里指出圣艺发展一项基本的原则:高雅而非奢华(noble beauty rather than mere extagance)。现代艺术的趋势正是简单、朴实,也就是所谓的“高雅”,这也符合梵二大公会议所强调的“真福精神”(玛5:3)。
(三)一些牧灵方面的指示
“主教们要设法把所有违反信仰、道德以及基督徒虔诚的艺术品,或其他怪诞、幼稚、庸俗、虚伪,而伤害真正的宗教情绪,断然禁绝于天主的圣殿,或其他神圣处所”(124)。这是一项很重要的指示,因为不是所有艺术品都符合圣艺的条件。真正的圣艺该符合信仰、道德、促进基督徒的虔诚,否则决不能容许于天主的圣殿内。仍有一些艺术品,虽非违反信仰与道德,却由于怪诞(奇形怪状)、幼稚(缺少艺术价值)、庸俗(缺少宗教性深度)、虚伪(虚饰、伪装)而能伤害人的宗教情绪。因为这类作品实际上未能表达真正艺术所应表达的真善美圣。事实上。在现在的圣堂中仍然有不少这种作品存在:德文所称的Kitchig亦属此类。但是由于教友信仰不深,也未受过艺术、尤其宗教艺术方面的训练,往往在灵修方面受到伤害而不自知。因此,负责牧灵者不可不慎。
“在建筑圣堂时务必注意,要使能适合于礼仪行为的执行,以及信友的主动参与。”(124)这是有关建筑圣堂的基本原则。圣堂的建造主要目的在使教友聚在一起举行礼仪,是教会聚会的场所。所以,教堂有别于佛教、道教的庙宇,只供信徒个别的膜拜、祈祷。教会未曾规定圣堂的特别建筑形式,只要能符合其主要目的,能表现出是神圣的场所即可。下面再详细谈论此建筑问题。
关于圣堂中供奉圣像(包括画像、雕像),125条重述圣职部以前(1952年)的指示:“在圣堂内供奉圣像让信友敬拜的习惯,仍予以保持。”这说明教会仍重视圣像对礼仪的重要性,不可把旧圣堂中的圣像完全清除,在新建的圣堂中也应供奉一些主要的圣像,但是数目要有限制,摆设圣像的位置要合理,以免使信友感到困惑,也不致于助长一种不正确的热心敬礼。(125条)。
为了使圣艺正确的发展,教会须培养艺术人才,而且修生在修院中均应接受适当的艺术训练(127、129)。这恐怕是在大多数地方教会中最忽略的一点。在我国教会中有不少平信徒艺术像,但多未受过礼仪精神的薰陶;在神职中懂得艺术的也很少。因此要想使礼仪艺术本位化必会有不少的阻碍。大修院与神学院中均应设有圣艺的课程,“学习圣艺的历史及其发展,并要学习圣艺所应依据的健全理论,使他们能珍视并保存教会的古老遗产,并能为艺术家在创作时提供建议。”(129)
有了足够的圣艺人才,方能组成称职的“圣艺委员会”,这是礼仪宪章所指示每教区应该成立的;如此,也才能甄别艺术作品(126),并能订定适应本地需要及习尚的有关圣艺的法规(128)。依照礼仪宪章的指示,圣艺的法规的修订,不再完全属于圣礼部,而且也是各地区主教团的职责,“尤其关于敬礼用具,和服装的材料”等(128)。因此,各主教团需要适当的艺术家、懂得圣艺者来进行这种工作。没有适当的人才,我们的礼仪本位化史停留在“喊口号”阶段,而不会有具体的进展。我们的主教是否有一套培养人才的计划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