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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天主教沧州教区
 作    者: peter
 发表日期: 2023/6/17 8:46:38
 阅读次数: 0
 文章标题: 法典教会法 → 《天主教法典》诉讼总则(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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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天主教法典》诉讼总则(4)

第四题 诉讼当事人


第一章 原告与被告
1476   
任何人,无论领受圣洗与否,均得提起诉讼;被起诉之一方,一经依法传唤,有应诉之义务。
1477   
原告或被告,虽曾委任代理人或律师,仍有依法律之规定或审判官之命令,亲自出庭之义务。
1478   
1项-未成年人及丧失辨别力之人,仅得以父母或监护人或保佐人,进行诉讼,但下列第3项,不在此限。
2项-审判官认为未成年之权利与其父母或监护人或保佐人之权利互相抵触,或未成年人之权利不得其充分保护之情形时,应由审判官所指定之监护人或保佐人行使诉讼权。
3项-有辨别力之未成年人,对于属灵案件或与属灵案件相关联之案件,满十四岁后,得不经父母或监护人之同意,自行起诉或应诉;未满十四岁者,应由审判官所指定之保佐人为之。
4项-禁治产人及智力衰弱者,仅为自己之罪行答辩时,或因审判官有命令时,有自行诉讼能力;于其它案件之起诉或应诉,应以保佐人为之。
1479   
如有政府选任之监护人或保佐人时,教会审判官尽可能于聆听受监护或保佐人 的主教之意见后,得予以承认;如无或有而不应予以承认时,审判官应为之就个案指定监护人或保佐人。
1480   
1项-法人之诉讼,应由其合法代表人为之。
2项-无代表人或代表人有怠忽情形时,教长得亲身或委托他人为其隶属之法人,行使诉讼权。
第二章 诉讼代理人及律师
1481   
1项-当事人得自由选任律师及代理人;但除2及3项之规定外,当事人亦得自行起诉及应诉;但审判官认为必须有代理人或律师辅助者,不在此限。
2项-于刑事案件中,被告必须有自己选任或由审判官指定之律师。
3项-于民事案件中,如当事人为未成年人或案件与公益有关,除婚姻诉讼外,审判官应依职权,为无辩护人之当事人,指定辩护人。
1482   
1项-任何人均得选任一位代理人;该代理人,除明示予代行权外,不得转任他人。
2项-如因正当理由,选任数位代理人时,应指定其先后顺序。
3项-得同时选任数人为律师。
1483   
代理人及律师应为成年人及声誉良好之人;除非教区主教另有准许,律师应为天主教信徒,教律博士或至少精通教律,并有主教之批准。
1484   
1项-代理人及律师于执行职务前,应向法院呈交信实之委任书。
2项-为避免权利之消灭,代理人虽未呈示委任书,审判官仍得准许之,但得要求提出担保;但除非于由审判官规定之有效期限内,提出委任书者,其一切法律行为均为无效。
1485   
代理人非受特别委任,不得有效舍弃诉讼、审级或诉讼行为;亦不得有效进行和解,协议或仲裁妥协,一般而言,亦不得行使法律要求特别委任之任何事件。
1486   
1项-为使代理人或律师之撤换发生效力,必须通知之;撤换发生于诉讼标的拟定之后者,亦必须通知审判官及他方当事人。
2项-宣告终局判决后,如委任人不反对,代理人有上诉之权利与义务。
1487   
有重大理由时,审判官得依职权或因当事人的请求,以裁定免除代理人及律师之职务。
1488   
1项-禁止代理人及律师收买诉讼,或为自己约定超越寻常之收益,或诉讼争得之部分;如行此,则其约定无效,并得由审判官科以罚金。律师有此行为者,尚得停止其职务;如为累犯,更得由主持法院之主教于律师名册内删除其名。
2项-律师及代理人,其以欺诈法律之手段,逃避有管辖权之法院,使其它法院对案件作较有利之判决者,得科以同等之处分。
1489   
律师及代理人,因收馈赠,或酬谢,或其它理由,而有亏职守者,应停止其职务,并得科以罚金或其它相当之处分。
1490   
每一法院应尽可能指定数字领受法院薪金之固定辩护人,如当事人有意委任,尤其为婚姻诉讼案件,得为其执行律师或代理人职务。


第五题 起诉及抗辩


第一章 起诉及抗辩总则
1491   
一切权利得以起诉,而且得以抗辩卫护之;但关于抗辩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1492   
1项-诉讼因法定时效或因其它合法原因而消灭;惟关于个人身分之诉讼永不消灭。
2项-抗辩得随时提出之,并按其性质永不消灭,但1462条之规定,不在此限。
1493   
原告得同时以数个不相抵触之诉讼,于同一或不同事件,对另一人提出诉讼;但以不超越所适法院之管辖权者为限。
1494   
1项-被告或因事件与主诉讼有关,或为撤销或为减轻原告之请求,得向同一审判官,及于同一诉讼内,向原告提起反诉。
2项-对抗反诉不准提起反诉。
1495   
反诉应向先受理诉讼之审判官提起之;此审判官虽仅对一个案件受委托,或为相对无管辖权者均可。
第二章 起诉及抗辩分则
1496   
1项-凡能以可置信之证据,证明自己对于他人现行占有之物有权利,及如不行使假扣押,则自己受害者,得向审判官请求假扣押。
2项-有类似情形时,前项人得请求禁止第三者行使权利。
1497   
1项-为保证债权之安全,得为假扣押,但以债权人之权利足够确定者为限。
2项-假扣押得延伸至债务人以任何名义托人保存之物及其债权。
1498   
有其它方法能赔偿未来之损失,并能提出实行赔偿之相当担保时,绝不得为假扣押及禁止行使权利之裁定。
1499   
审判官得命令声请假扣押或禁止行使权利者,预先提出担保,于不能证明其权利时,负赔偿损失之责任。
1500   
有关占有诉讼之性质与效力,应遵守该占有物所在地之民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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